写申请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我们表达自己的内心诉求,同学们明白申请书在拟定的时候有哪些一定要留心的点吗,下面是怎么写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做伤残鉴定申请书6篇,感谢您的参阅。
做伤残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千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写伤残鉴定申请书注意事项:
1、伤残鉴定申请书可以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立案后,伤残鉴定申请书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并交至人民法院;伤残鉴定申请书材料交一份给人民法院。
3、伤残鉴定申请书可以本人签名,也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
做伤残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付x的眼部coats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如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事故对被申请人付x的眼部coats病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
3、重新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因眼部伤提出司法鉴定,经y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眼部因交通事故导致八级伤残。申请人认为伤残鉴定存在重大疑点,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是腿部受伤,并没有撞击面部。住院期间均是骨科病房。
2、本次事故事发时间为2011年8月份,住院时进行体格检查时并未记载有眼部受伤,眼部检查为正常。而病案记载眼部检查出伤情是在2011年10月份,相差多达2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眼部伤情早已存在,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3、根据y城市中心医院病案记载,以及根据医疗常识,被申请人为眼部coats疾病,coats病又称为外渗出性视网膜病变或外层出血性视网膜病变。病因尚不十分清楚。好发于青年男性,约占70%左右,大多数为儿童和青少年。1岁即可发病,也有报告70岁发现者。90%发病在20岁以下。常为单眼发病。其特点为眼底呈现大量白色或黄白色渗出,有成簇胆固醇结晶沉着和出血。血管呈梭形或球形扩张。晚期可产生视网膜脱离,并发性白内障、甚至继发性青光眼等。据此推断,眼部coats疾病为病变引起,是慢性病,并非一次事故突发引起,因此被申请人的眼部coats疾病并非由本次事故引起。
4、y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在没有任何医疗机构证明被申请人眼部疾病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情况下,主观认为被申请人眼部疾病是由事故引起,片面依据局部病情推断伤残等级,违背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出示的中国医科大学这样的权威医院,也没有认定被申请人的眼部疾病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
5、鉴定结论依据规定“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4级以上;”的规定,评定付x为8级伤残,申请人认为鉴定报告对此伤残的评定分析说明不足,并没有对一眼盲目4级以上的标准和界限进行界定,也没有对该盲目是交通事故所致的后遗症进行分析说明。与眼部的伤残评定标准还有以下规定:
4.8.2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鉴定报告如不能进行充分分析说明,以排除其他相关标准的适用,难以让人信服。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付x的眼部coats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事故对被申请人付x的眼部coats病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并重新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做伤残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张x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xxxxxx传真:0571-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xx年6月20日
做伤残鉴定申请书篇4
****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侵权一案,你院正在审理中,因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对原告的伤残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依据是:1****2******3*****
在此,被告***请求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所对张建民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望准许。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做伤残鉴定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3、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4、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做伤残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xx年12月17日0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xx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xx)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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